基本案情:小东与小楠经人介绍认识,小楠口头委托小东为他进行理财,而有关投资期限、投资内容、收益分配、佣金比率等内容,两人都没进行具体约定。随后,小楠分两次向小东转账投资款共95万元。小东以我们的名义在境外平台开设账户,将这笔投资款用于购买外汇并投资黄金。后来,通过聊天小楠得知我们的这笔钱全部做了外汇投资。后续的投资内容和投资理财细节,小楠未再过问。投资理财账户也一直由小东负责操作。投资两年期间,小东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,共计20.9万余元。但好景不长,小东在境外平台的投资账户爆仓了,分文不剩。除去投资期间小东向小楠支付的收益,小楠亏损了74万余元。眼看我们的钱款打了水漂,小楠把小东告上法庭,需要返还我们的本金。
法院审理:一审法院经审理发现,小楠和小东虽然没签订协议,但双方已构成民间委托投资理财法律关系。小东将小楠的投资款通过境外平台投资黄金,根据有关条例规定,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交易等买卖,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。且依据《个人外汇管理方法》规定:“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交易等买卖,应当通过依法获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。”显然,小东、小楠未经批准从事外汇投资买卖,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,双方的合同无效。小楠作为投资者,没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,应承担肯定的过错责任。小东作为受托人,投资账户由他实质控制用,亏损也由他操作所致,因此对资金亏损小东存在较大过错。一审法院酌定小东与小楠根据70%、30%的比率承担责任,小东赔偿小楠投资款51.8万余元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